開貨車的張姓男子去年11月在新北市新莊區撞死穿越馬路的土狗,因為沒有報警處理,被警方認定肇事逃逸,開罰3000元、吊扣駕照1個月、另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。他不服結果,興訟請求撤銷處分,但新北地院認定其肇逃行為屬實,今判他敗訴。

法庭上,張男承認有撞到狗,但主張狗沒有狗鍊、狗牌或植晶片,現場也看不到狗主人,無法辨識狗是誰的,所以將狗抬到路旁後,因另有要事就自行離去,不曉得要報警處理。他供稱自己和狗主人已經和解,希望法院「高抬貴手」給個機會。
法院調閱監視器,張男撞到小狗後,曾下車查看車底,但卸完貨就開車離開,未對小狗進行救治,也沒有通知附近店家或報警情形,認定肇逃行為屬實。
法院認為,肇逃的相關處罰條例立法目的是保存車禍現場相關證據,以便日後釐清肇事責任歸屬,無論有無造成人員傷亡或肇事責任屬誰,均有義務留在現場,即使第一時間無法與對方連繫上,也應報警處理,不可以自認沒責任或未經對方同意就自行離去,因此駁回其請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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